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3044号原告:殷志,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铁,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长沙恒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街11号诺亚大厦512房。
法定代表人:王如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志诉被告长沙恒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志负担。
审判长 杨文涛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