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鸿仙,系市北区天天衣尚休闲服饰专卖店长春路店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于鸿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鸿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6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