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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丙领与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96号之一
案件名称鹿丙领与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鹿丙领;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金珠。

本院在执行鹿丙领与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奥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7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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