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2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森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新春。
被告陈丽华。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陈丽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