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41-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薛露。
被告广州立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立智化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