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85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新庆,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连义。
委托代理人郭谷良,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安康,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交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
委托代理人卜长益,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丹丹,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