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
法定代表: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俊,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负二层至九层。
负责人:谢安贤。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国香茶具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梁杰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州市越秀国香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