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锡彬,系广州市荔湾区龙蟠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包锡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