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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漫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号
案件名称罪犯陈漫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漫初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号罪犯陈漫初,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漫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漫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漫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3日,共获获得嘉奖20次;

2012年7月、12月、2013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

2013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漫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漫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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