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77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华尾,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华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