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43号原告:陈剑。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
被告: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
委托代理人:袁芳。
委托代理人:李雪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