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72号之一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李广青,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李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村9幢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广青,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大马村致富路东风巷003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李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