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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新知民初字第0224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邱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安立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妍,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男,1969年7月21日生,系南长区妙香鸡王火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诉被告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龙虾协会预交),由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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