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047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红草路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怡茶叶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一街(格塘商业街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XC。
经营者:李耀杰。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怡茶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怡茶叶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怡茶叶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怡茶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