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294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史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静卫,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静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