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创新工业园凤阳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苏州余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言二,江苏苏州余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小菲布叮服饰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号。
负责人胡伟。
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小菲布叮服饰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