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官平,系昌邑市宋庄官平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