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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与被告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江宁知民初字第17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与被告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方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知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住所地在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三环锁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三环锁业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勇(南京市江宁区启运烟酒百货店业主),1979年5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与被告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七日内依法缴纳诉讼费,其于2013年12月10日予以签收,逾期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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