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01号之二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村2组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A0NCXT。
经营者:张瑞鹤。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6、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