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7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E-6栋第1-4缝(现三里垅6栋)。
经营者:刘亮,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长沙市岳麓区亮怡食品店(经营者:刘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