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74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金桂,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金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