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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康欢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77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康欢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康欢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康欢欢,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欢欢、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于7月15日收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且该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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