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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执225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蒋中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中明,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38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中明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0000元;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500元;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蒋中明住所地及民事判决载明的地址,于2021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其进行网上追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蒋中明高消费。

另,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沪0107执2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蒋中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蒋中明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蒋中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周 建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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