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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34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丁梦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34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梦琦,女,200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梦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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