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84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瑶,女,199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丁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卢少文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