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12执恢576号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文小英: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2044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文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文小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粤0112执758号立案强制执行,于2021年7月27日以(2021)粤0112执恢536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23467元,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不再追究本案剩余权益,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文小英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粤0112执恢57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