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40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深圳世纪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奕凯。
被告:杨奕凯,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汇科技有限公司、杨奕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睿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