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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702民初521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521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丕富,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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