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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795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1795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聪。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果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华碧芳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果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在拼多多APP平台上删除“尚果域家居生活”店铺内侵犯原告心相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2.依法判令被告尚果域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心相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依法判令被告尚果域公司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金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26,000元。

事实与理由: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XXXXXXX号“心相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有权独立行使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和维权权利。

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推广,心相印牌纸巾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被告寻梦公司是拼多多APP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尚果域公司在拼多多APP平台上经营的“尚果域家居生活”店铺内,销售的心相印牌纸巾产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该店铺销售假冒心相印牌纸巾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APP平台的经营者,其有义务制止平台商户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主动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

被告尚果域公司销售假冒心相印牌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利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7)沪长证字第3082号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续展证明、(2019)沪长证经字第4929、503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鉴定证明、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

被告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寻梦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寻梦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拼多多平台有500多万商家入驻,客观上无法进行全面审查。

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1月17日被拼多多平台作禁售处理,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寻梦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商品订单详情、操作日志(禁售)、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护投诉指引。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8月28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号“心相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面巾、纸餐巾、擦手纸、厨房用纸、卫生纸、大盘卷纸、柔湿巾、湿巾,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7日。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

根据该两份协议,恒安公司有权在各种渠道销售、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并授权恒安公司依法对假冒涉案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提起诉讼及进行真伪鉴定,并有权行使诉讼中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许可期限为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另查明,2019年11月28日,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完成如下操作:登录“拼多多”APP,在“尚果域家居生活”店铺中的“心相印湿巾卫生洁肤便携式10片装单片独立包装整箱96包960片”的商品链接中购买商品一件,实际支付181元。

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12件”。

2019年12月19日,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江苏省昆山市签收申通快递包裹一份(运单号:XXXXXXXXXXXXXXX),并对其拍照、检查、封存。

包裹内有三十六包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十二包心相印茶萃焕颜湿巾。

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就前述购买的订单详情界面、相关商品链接界面的浏览截屏及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及快递单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4929、5031号公证书。

庭审中,法庭对原告公证购买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并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的正面、背面等处均印制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恒安公司就公证购买的商品出具鉴定证明称公证购买的商品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尚果域家居生活”店铺系由尚果域公司开设,恒安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1月17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截止商品禁售日,实际成交销量数量共计17件,销售金额共计3,021元。

已售商品名称全部包含关键词“心相印”。

另查明,恒安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为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

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恒安公司、寻梦公司均认可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恒安公司当庭撤回了关于请求判令寻梦公司在拼多多APP平台上删除“尚果域家居生活”店铺内侵犯原告心相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恒安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恒安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相关权益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纸手帕”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尚果域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未能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做出合理说明,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现侵权行为已停止,关于赔偿金额,恒安公司当庭确认调整为侵权赔偿金20,000元,合理支出6,000元。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经营状况、尚果域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恒安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二、对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4元、被告广西尚果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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