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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799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179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孟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华碧芳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宏联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金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BRANDINDEXCO.,LTD.)(以下简称“品牌索引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该公司于2016年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拼多多网店内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崔晸旭(CHOIJEONG-WOOK)与金忞湜(KIMMIN-SIK)取得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的所有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5年12月6日,崔晸旭(CHOIJEONG-WOOK)与金忞湜(KIMMIN-SIK)将案涉商标转让至品牌索引公司(BRANDINDEXCO.,LTD.)(以下简称品牌索引公司)。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公司与原告签署Pancoat品牌商业授权协议,约定该商标于2016年7月1日独占许可于原告,授权范围为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时间自该授权签订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该商标后于2018年1月13日被转让于原告。

2018年11月25日,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完成如下操作:登录“拼多多”APP,在“彩色童年童装专营店”店铺中的“2018秋冬新款时尚加绒加厚儿童中大童女孩长裤打底裤(灰色,150)”的商品链接中购买商品一件,实际支付26元。

2018年11月27日,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天天快递包裹一份(运单号:XXXXXXXXXXXX),并对其拍照、检查、封存。

包裹内有灰色打底裤一条。

随后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检查、拍照。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前述购买的订单详情界面、相关商品链接界面的浏览截屏及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及快递单进行了封存并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77号公证书。

庭审中,法庭对原告公证购买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并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膝盖处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似的图形。

原告商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是两只大眼睛,下半部分小写英文pancoat,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膝盖位置标记的图形与原告商标形象仅仅在上半部分眼睛内部略有区别,其余整体构图、英文字母均相同,为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产品吊牌显示生产商为“小狼牌制衣企划”,故该产品非原告或者其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彩色童年童装专营店”店铺系由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开设,宏联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10月28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截止商品禁售日,实际成交销量数量共计1,790件,销售金额共计34,022.7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案涉商标的所有权人。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宏联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服装”属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经对比与涉案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未能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做出合理说明,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经营状况、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000元;

二、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0元、被告滨海彩色童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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