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484号之一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
被告:陈松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哲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被告陈松钊、被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于7月5日收悉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