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965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成荣,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
公民身份号码:320××××××××××××。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成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