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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双牌县爱亲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双牌县爱亲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爱亲母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70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双牌县爱亲母婴店,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兴隆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运苏。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双牌县爱亲母婴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双牌县爱亲母婴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双牌县爱亲母婴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李秋云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胡嘉辉书记员杨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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