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70号之二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施建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森嘉,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郑亚田,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森嘉、郑亚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