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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耀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耀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耀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0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耀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耀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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