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02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芙蓉。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投资人: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展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