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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敏与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010号
案件名称李莹敏与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莹敏;黄晓琛;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吴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10号原告:李莹敏,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琛,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琛。

被告: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欣。

被告:吴欣,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敏与被告黄晓琛、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吴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莹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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