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10号原告:李莹敏,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琛,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琛。
被告: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欣。
被告:吴欣,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敏与被告黄晓琛、泉州仪斯厨卫有限公司、广东益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吴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莹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