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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强与蔡信标、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9612号
案件名称沈志强与蔡信标、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强;蔡信标;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9612号原告:沈志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公民身份号码:441××××××××××××11X。

。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宁,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信标,1982年12月19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众创空间-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0Y。

法定代表人:康某1。

原告沈志强与被告蔡信标、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沈志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强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1.5元,由原告沈志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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