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846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兄弟动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风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兄弟动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