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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青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荣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194号
案件名称张叶青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荣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叶青;伍荣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194号原告:张叶青,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荣荣,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叶青与被告伍荣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张叶青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张叶青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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