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70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青町镇修俭定制家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卫生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RKM0H3K。
经营者:殷修俭。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青町镇修俭定制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