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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国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翠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郝国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翠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国举;曹翠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82号原告:郝国举,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翠如,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国举与被告曹翠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6月17日,原告以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郝国举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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