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46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子熙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祥路13号A42。
经营者:周贤彬。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子熙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