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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林学会与遵化市华康东道乐园干果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31号
案件名称迁西县林学会与遵化市华康东道乐园干果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迁西县林学会;遵化市华康东道乐园干果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31号原告:迁西县林学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鹤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珊,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勇,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华康东道乐园干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

经营者:盖桂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健翀。

原告迁西县林学会与被告遵化市华康东道乐园干果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迁西县林学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迁西县林学会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林学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迁西县林学会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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