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发工业区金色家园1002。
法定代表人:姜耀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大浪北路4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蓝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蓝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蓝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