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149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弟,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北京某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弟、北京某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