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2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教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诉人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