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少芳。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
委托代理人陈雪理。
被告陈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1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