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平。
委托代理人罗国敏,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
委托代理人冯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理由是:一、被告住所地不在深圳市南山区;
二、深圳市南山区并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在该区域没有进行任何产品的生产、实际销售和许诺销售,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和进行任何实体广告宣传;
三、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没有储藏任何商品,亦无任何扣押查封商品;
四、即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议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在北京市。
经审查,本案系商标权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系被告网站(网址为www.bjsiss.com.cn)上关于产品及服务宣传的截图,但被告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且该网站上亦未显示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有销售或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即原告未能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深圳市南山区;
其次,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南山区系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最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亦不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