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96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好万年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东南角路北。
经营者:胡永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好万年建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阳县好万年建材销售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